學生操行評級指引
  1. 本校學生之操行由有關科任老師共同評核,首先由班主任擬定,再逐一徵詢其他任教老師之意見,以取得共識,然後提交評核大會討論及通過。訓導主任應留意同一級學生之評核標準要盡量縮減偏差,必要時作出協商及調整。

 

  1. 操行等級依次為A(優)、B(良)、C(中)、D(可)、E (劣),最高為 A,最低為 E,合格等級為D-。

 

  1. 凡學生獲評A-或以上、E+或以下者,必須列具理由,且不得超過兩成科任老師反對。

 

  1. 班主任在擬定本班學生之操行時,請參照學生犯過之紀錄加以評定。一般而言,犯有過失之學生,其操行等級應按下列限制擬定,否則須列具理由,以供審核。

           (a) 凡記大過三次或以上者,其操行不得超越E

           (b) 凡記大過兩次或以上者,其操行不得超越E+

           (c) 凡記大過乙次或以上者,其操行不得超越D

           (d) 凡記小過兩次或以上者,其操行不得超越C-

           (e) 凡記小過乙次或以上者,其操行不得超越C

           (f)  凡記缺點兩次者,其操行不得超越B-

           (g) 凡記缺點乙次者,其操行不得超越B

           (h) 缺點三次相當於小過乙次,小過三次相當於大過乙次。

 

  1. (a) 一般而言,倘無任何犯過記錄之學生,其操行應考慮給予B等或以上, 但班主任可按學生的實際表現予以降級,但必須列具理由。

          (b) 學生之缺課日數(考勤)亦可作為扣減操行之參考。

 

  1. 一般而言,中六畢業生之操行可較所列標準稍微寬鬆,惟差別不應超過一個次等級。

 

  1. 一般而言,只要有兩位或以上之科任老師對某學生之評級有異議,該生之評級得於大會中討論及議決。如只得一位老師有異議,訓導主任可按以下程序處理:

  1. 如該老師之建議跟原評級只差一個次等級,不用於大會討論。

  2. 如該老師之建議跟原評級相差兩個次等級或以上,可讓其於大會發言,惟其動議需獲最少一人和議始得繼續討論。

 

  1. 校方會複核學生之操行等級,有需要時會作最後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