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學校及教師職責
  1.1 向學生提供資訊
教師應在課程開始時,向學生說明校本評核的各項要求和規則,包括:
- 課業的要求和評核準則;
- 評核的時間表和重要的期限;
- 學校施行校本評核的規則及程序;
- 保存記錄的要求。
     
  1.2 教師應提供適當的指導,協助學生準備有關評核活動。完成評分後,教師應向學生提供回饋,例如每次課業的得分或評級,學生的強項和弱項及建議如何改善。
     
  1.3 當透過網上系統呈交校本評核分數時,教師須就他們所知,確認學生所提交的校本評核習作屬學生本人的作品。教師應提醒學生妥善保存他們的習作及有關記錄。
     
  1.4 學校提交的校本評核分數,考評局以學校為本位進行分數調整,即把學校作為一個調整組別。若學校內同一屆別的學生由多於一位教師任教,學校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令教師之間的評分標準趨於一致。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建議,僅供學校參考:
- 在校本評核開始前,召開教師會議討論及協商評分標準,並取得共識,以確保各班的評核要求和準則一致 ;
- 各班可制定相同或相類的校本評核課業;
- 教師可共同批改學生的課業樣本,以檢視評分的尺度是否一致;
- 完成初步評核後,學校須檢視不同教師的評分是否合乎共識,以確保評分公平;
- 如有需要,可調整教師的評分,以達致全校評分的一致性;
- 運用參考資料(如考評局提供的示例)和庫存資料(如歷年已評核的學生習作樣本)協助校內評分一致。
     
  1.5 學校須妥善保存以下各項記錄,直至考試周期完結(一般指發放成績後並且已完成成績覆核的過程):

- 校本評核課業及活動記錄;
- 校本評核分數及相關的評核記錄;
- 處理特殊情況或異常個案的記錄。

妥善保存評核記錄有助新上任教師能順利跟進中途離職教師的工作。為確保校本評核的工作順利交接,學校應安排即將離職的教師把有關的分數記錄和文件交給科主任(或其他負責的教師)。

妥善保存習作為學生應盡的責任,學校宜制定發還已評核的習作予學生的安排。當學生獲發還已被評核的習作後,教師應通知學生妥善保存有關習作,直至公開評核過程完全結束。若有需要,校方或考評局可要求學生重新提交有關習作以作檢視之用。此外,考評局或會抽樣檢視學生習作及記錄。有關檢視詳情,考評局會預先知會學校。
     
2. 遲交及缺席評核
  2.1 學生須準時提交他們已完成的習作。學生遲交習作,將會按照學校的規則受到懲罰。
     
  2.2 學生如未能完成評核課業,但具合理原因,須透過學校向考評局說明原因及提交相關證明(如醫生證明書),供局方作特別考慮。如因健康或其他合理原因,可獲特別考慮。
     
  2.3 學生如沒有合理原因而又未能提交習作,有關課業將被評為零分。學校可考慮向有關學生發出警告信,提醒他們未能完成習作或缺席評核的後果。
     
3. 違規行為
 

違規行為泛指在完成校本評核活動時,學生的行為對其他考生造成不公,包括:
- 把他人已完成的習作,無論是部分或全部,當作自己的作品向教師遞交;

- 從書本、報章、雜誌、光碟、互聯網或其他來源直接抄錄部分或全部資料,而又沒有註明出處。

     
 

違規行為的處理
在完成評核活動的過程中,學生須謹記不可觸犯任何違規行為。任課教師應密切留意學生的進度,以核證所評核的習作是學生本人的作品。

學校應就處理懷疑違規個案制定處理程序,包括就個案展開調查及就核實的個案採取適當的懲處行動。調查過程中,學校可要求學生:

- 提供完成課業的相關證明;
- 與教師一起討論課業內容及回答有關問題,以顯示他們對習作內容的認識和理解;
- 在教師的監督下,完成一些與原本課業相近的補充課業;
- 出席面談或完成測試,以顯示他對自己提交的課業有充分的理解。

如果證實是違規行為,學校可按校規及個案的嚴重性,懲罰有關學生,學校可參考以下處理方法:
- 給予學生書面警告;
- 扣減有關課業的得分;
- 有關課業給予零分;
- 整個校本評核部分給予零分

 

4. 對評核結果存疑的處理方法
     
 

一般來說,學校應已設立程序來處理學生對校內評估結果存疑的個案。就校本評核而言,學校可沿用現有程序,也可考慮成立專責小組來處理那些任課教師未能解決的個案(學生如對結果有任何存疑,須首先與任課教師商討)。專責小組成員可包括校長(或其委任人)及科主任等。小組可採取適當的程序檢視有關個案, 例如:

- 聽取學生提出的理由;
- 聽取任課教師的觀點和理據;
- 委派科主任或另一位教師作為第三者,重新評核學生的習作;
- 要求學生完成一項類似的課業以作核證。

根據小組的調查結果,學校可作出判斷,裁定學生的疑問是否合理。學校可按照有關程序,在指定的時間內通知學生議決的結果。 學校在向考評局提交校本評核分數前,應已處理學生對評核結果存疑的個案。公開考試成績公布後,考生可向考評局提交積分覆核的申請(包括校本評核部分),惟他們不能就其校本評核成績申請重新評核。

學生如對校內評估結果存疑,本校已成立專責小組採取適當的程序檢視有關個案。專責小組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教務團隊、學務團隊及科主任。

如學生對科任老師評核存疑,由同級另一位科任老師再評核,再提交予科主任、教務主任及副校長,最後交予校長。

如學生對科主任評核存疑,由同級另一位科任老師再評核,再提交予教務主任及副校長,最後交予校長。

如學生對教務主任評核存疑,由同級另一位科任老師再評核,再提交予科主任及副校長,最後交予校長。

公開考試成績公佈後,考生可向考評局提交積分覆核的申請(包括校本評核部分), 惟他們不能就其校本評核成績申請重新評核。

     
5. 重讀生及轉校生的評核要求
     
 

學校重讀生是指以往曾經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且於本學年入讀學校中六年級,並以學校考生身分重新應考的學生。一般來說,所有學校重讀生必須參加校本評核。在核心科目,他們在重讀中六時須重新接受評核,並完成相關的校本評核要求。他們以往在公開考試所取得的校本評核成績不會被計算。

轉校生是指從另一所學校完成中五課程後轉至現時的學校修讀中六課程,且屬首次應考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學生。轉校生只須提交中六學年校本評核分數,他們在之前一所學校所取得的中五學年校本評核成績不會被計算。轉校生須向現時就讀的學校提供在前一所學校修讀中五學年該科的資料,包括已完成的有關評核,供教師參考。

學校重讀生及轉校生只須提交中六學年校本評核分數,有關分數將按該科校本評核的佔分比重調整,並計算入全科成績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