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學校應已設立程序來處理學生對校內評估結果存疑的個案。就校本評核而言,學校可沿用現有程序,也可考慮成立專責小組來處理那些任課教師未能解決的個案(學生如對結果有任何存疑,須首先與任課教師商討)。專責小組成員可包括校長(或其委任人)及科主任等。小組可採取適當的程序檢視有關個案, 例如:
- 聽取學生提出的理由;
- 聽取任課教師的觀點和理據;
- 委派科主任或另一位教師作為第三者,重新評核學生的習作;
- 要求學生完成一項類似的課業以作核證。
根據小組的調查結果,學校可作出判斷,裁定學生的疑問是否合理。學校可按照有關程序,在指定的時間內通知學生議決的結果。 學校在向考評局提交校本評核分數前,應已處理學生對評核結果存疑的個案。公開考試成績公布後,考生可向考評局提交積分覆核的申請(包括校本評核部分),惟他們不能就其校本評核成績申請重新評核。
學生如對校內評估結果存疑,本校已成立專責小組採取適當的程序檢視有關個案。專責小組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教務團隊、學務團隊及科主任。
如學生對科任老師評核存疑,由同級另一位科任老師再評核,再提交予科主任、教務主任及副校長,最後交予校長。
如學生對科主任評核存疑,由同級另一位科任老師再評核,再提交予教務主任及副校長,最後交予校長。
如學生對教務主任評核存疑,由同級另一位科任老師再評核,再提交予科主任及副校長,最後交予校長。
公開考試成績公佈後,考生可向考評局提交積分覆核的申請(包括校本評核部分), 惟他們不能就其校本評核成績申請重新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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